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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地理标志农产品如何打造农业品牌

来源:未知   作者:曦元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9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代表了一种地域优势、文化符号和技术工艺的传承,是优良品质的代表。

干货:地理标志农产品如何打造农业品牌的点滴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发展历史

2007年12月农业部颁布实施《农产品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首次以农产品字样的部门规定对我国境内的地域农产品实施保护。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最早可追溯到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由于地理标志的前身为原产地,因而可看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名称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

2001年修订《商标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与地理标志直接有关的法律。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施《产品保护规定》用以替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三大系统的实际注册已有几个年头,其保护效应、增值效应、溢价效应已初见端倪,三大效应所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已初见成效。

地理标志发展运行特征与趋势

1、三驾马车格局,数量难分伯仲,近年发展加速

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保护从1999年开始,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技术监督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三个系统三分天下格局,每个系统均为1000件左右,数量相当,总计约3000余件,农业部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

2、申报系统的选择往往根据主管部门所属系统决定

对于选择申报和注册的部门,多数农产品负责部门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处领域、所属主管部门系统选择申报,这样做的基本出发点在于:首先,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优先共享有利于选择申报,申请之初各系统会优先通告其直属地方机构有关申报范畴、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提交材料等要求,有利于直属机构优先选择申报;

其次,负责部门对于所处领域较为熟悉,对于领域内农产品申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农业技术、流通监管等要求相对熟悉;最后,由于是所属系统内申报,对于申报流程、业务交流等相对了解,对申报过程中具体要求便于系统内沟通与联系。

3、农业大省也是大省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省市数量分布来看,山东省排名第一,河南省第二,四川省第五,湖北省第七;显示了多数农业产值较高的省份农产品数量也相对较多。无独有偶,农产品数量排名最后六位的省区(海南省除外)西藏、上海、北京、青海、天津,其农业总产值排名也位列最后六位。

4、数量大县较多集中于东部省区

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行政单位多以县一级行政单位为主,县域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的多少不仅体现了县域品牌农业、特色农业的实力,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县域农业综合实力的强弱。

5、得水果、蔬菜、中草药材、茶叶者得天下

作为消费者认知度较高、市场影响力较大的四大类占农产品地理标志总量的半壁江山。

6、品种注册系统选择也有所不同

从品种注册情况来看,蔬菜(含食用菌)、粮食、鹿、蜂、虫、蛇、蛙类较多选择农业部,水果(含杂果)、观赏园艺、猪、猪肉、家禽、茶叶(含咖啡)、海水产品类则较多选择工商总局商标局,中草药材、淡水产品等注重品质特征、产地因素的农产品则较多选择质检总局。

7、农产品地理标志唱响特色农业县域称号

共有42个以上的县(市)因其地理标志而获得“中国××之乡”称号,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仅作为地方农业、特色农业的响亮名片,也成为发展县域农业、县域经济的一张金字招牌。

干货:地理标志农产品如何打造农业品牌的点滴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效果

从实施效果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时保护,总体显示为保护效应、增值效应、溢价效应,三大效应所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已初见成效。具体分类如下:

1、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地理标志保护的申报过程,促进了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规范了生产过程,夯实了申报成功的基础,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2、促进产业集群培育

地理标志产品对其他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引导和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又将会保障、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信誉与品牌,进一步强化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3、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绍兴酒”获取地理标志后在日本市场份额14%的增长率案例,说明了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国际上有很高的认可程度,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可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4、提升农业经济效益

据统计,受保护产品的经济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有的甚至成倍增长。

5、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经济收益,本土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提升,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

干货:地理标志农产品如何打造农业品牌的点滴

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运行的问题与不足

农产品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碍并限制了农产品的健康发展。

1、法规法规交叉重叠、各有侧重与不足,执法统一与协调困难。

由三部门共同管理和保护所带来的法规内容交叉重叠、行政执法机关多头执法管理等现象也造成了保护不统一、执法不协调、管理资源浪费等负面效应也影响了农产品的保护效果。

2、名称不规范、申请主体不统一、易导致利益纠纷

以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为例,针对农产品,国家质检总局权利重点主要侧重于对农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查、计量、认证及与农产品有关的病虫害等疾病(含传染病)的防疫与防治,因此质检总局监管涉及的农产品主要针对经企业初加工、包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不涉及农户,而农户的生产行为应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但如果该农产品仅仅选择质检总局注册,农业部门没有权利和义务对根据《保护产品》实时保护的农产品实施保护,农业部门仅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农户层面)实施监管。

3、“一地多标”易形成公地悲剧,不利于农产品产业健康发展

伴随各地农产品申请品种、数量的逐年增加,一地多标现象难免发生,一地多标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公地悲剧,区别在于其他申请机构为了避开同一部门同一地理标志(已注册)而选择其他系统进行注册,同一名称跨系统注册其实质为了争夺地理名称,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不同部门企业不得不争相开展扩大宣传,此举不仅造成成本的增加,也容易出现为了争夺最正宗而形成的恶性竞争局面。

4、监管各行其职,质量与品质标准界定很难统一

现行农产品申请与保护,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商标局三部门各自受理、审批与注册,登记注册制度等内容尽管有相近和相似之处,但具体规定、标准、申请程序等环节也存在多处不同,这种差异不仅加重了相关利益主体的负担与运行成本,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容易出现行政管理部门问管理权限的冲突与碰撞。合作监管不力是制约农产品保护和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5、注而慎用使得保护效应较难发挥

由于担心授权企业太多而产生农产品掺假、制假和贩假等行为,少数农产品申请机构严格限制授权企业的数量,只对当地一两家实力较强、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龙头企业授权使用。尽管这种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产品,维护了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但较少的加工企业,较少的市场份额也限制了农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市场认可,一定程度匕也制约了当地农产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农产品保护效应发挥效果有限。

6、保护范围存在放大倾向

通过对农产品省际问注册数量的统计,不难发现农产品注册名称保护范围存在放大的倾向,某一类产品,其名称有按县域命名的,又存在按地市命名的,甚至存在按省域命名的,大名称中包含小名称,这一现象不同系统问出现情况比较常见。地区范围不一定越大越好,地域太大不仅不利于突出地域特色,也给农产品的有效保护增加了难度,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放大地域保护范围的做法不利于农产品今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有效定位、精准命名的注册方式才是农产品的必然选择。

7、地区、省际间发展不够平衡

农产品地区、省际间注册数量悬殊是不争的事实,东中部省区农产品数量超过2000件且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西部省区仅有1000余件,数量仅为东中部地区的一半,数量差距明显。

8、大标志、小市场处境尴尬,省外影响力相对较弱

近年来尽管农产品申请与注册如火如荼,应该看到农产品的品牌效应仍面临着大标志、小市场等尴尬处境,特别是省外品牌影响力相对较弱已是不争的事实。

9、质量安全、品质保障与商标维权保护难以实现。

(本文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尚旭东 ,李秉龙文章改编)

干货:地理标志农产品如何打造农业品牌的点滴

 

 

如何利用地理标志产品特征,打造区域特色农业品牌

1. 选择创建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在产品生产、品质监管、产业规模、商标使用、文化背景、生产者等方面均具有区域共性特征。可以利用一系列的区域共性特征,创建单一产品品类、全品类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合作社品牌、农户品牌等普通商标意义上的品牌不同。它具有整合区域资源、联动区域力量的特殊能力。

如果以地理标志产品为产业基础,创建区域公用品牌,并形成与企业品牌、合作社品牌、农户品牌等的母子品牌协同关系,创造区域与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品牌互动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形成区域、产业、企业、农户的合纵连横,创造区域品牌新生态。

2. 创造具有差异化、专属性强的个性品牌

利用品种稀缺性,可以创造农产品品牌基于品种特色的独特品牌竞争力。中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特种品种资源丰富,利用自然风土与生产工艺特征带来的产品品质差异性,可以形成品质差异化的品牌特征。利用悠久文脉的独特性,传承与演绎农产品品牌的文化特色与个性价值。利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专属性,打造专属性强、无法复制的区域农产品品牌。

3. 建立与区域形象互动融合、互为支撑的区域品牌关系

命名地缘性、特色专属性,不仅体现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缘依附性、地缘联想性、地缘专属性,更可以借助区域名称及其知名度,提高一个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联想度、记忆度。

品牌创建与管理过程中,还可以借助区域形象与区域特征,形成富有唯一性的品牌形象与品牌个性特征,并建立一个区域的品牌形象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互为背书、互为支撑的专属性、唯一性品牌关系。

4. 加强品牌的品质管控,避免“公用地灾难”出现

中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主体,多为千家万户。其中的企业、合作社,规模相对弱小与分散。以地理标志产品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面临着生产标准化难度大、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带来的矛盾状态。这一矛盾状态下,如果监管不力、生产主体的集体意识不强,会导致个体利益伤害整体利益的“公用地灾难”。

对商标使用公共性、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特殊性保持高度的警觉,加强品牌的品质管控,加强生产主体的公共利益意识与行为规范,可避免“公用地灾难”的出现,形成多方良好的协同关系。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综上所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已由政府组织申报,登记、批准、使用,那么相对应的使用单位,机构,个人都要增强使用意识,保护意识。比如蒲江猕猴桃,由政府主导,相应的协会或者合作社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农户生产、销售过程,保证在产地产品品牌价值。所以已经是地理标志产品,在成为品牌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一大步了,接下来就是体制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质量。

(责任编辑: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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