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合肥3月28日消息(记者张秋实)3月27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等。
《条例》共9章6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结合中医药特点,发展中医药服务;完善中药管理制度,促进中药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中医药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同时对中医科室、中医医师、中医病床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完善了中医医师准入以及管理制度,对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规定了依法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在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等。
此外,条例还对有关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生产销售假劣中药、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