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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红十字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来源:未知   作者:曦元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31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30日,记者在贯彻实施《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江西省中医药事业、红十字事业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标志着中医药事业、红十字事业进入了特色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是全国首个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标志着江西省中医药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是自2017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全国第四个出台,第二个以条例形式颁布的红十字事业地方性法规。

  率全国之先创新规定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职责

  会上,江西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周海涛介绍说,《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设总则、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48条。

  《条例》率全国之先创新规定了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职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和养老志愿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

  同时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维护红十字会名誉,《条例》明确了三种禁止性行为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红十字会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

  此外,《条例》对完善捐赠财产的募捐、管理及使用制度、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和推动信息公开透明等分别作出了许多规范性、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补充了红十字会在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的比例和范围的规定,这些都将有利于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

  建设中医药强省 立足江西省情实际传承中医药精华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全文共8章56条,将如何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中医药健康需求,保护人民健康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对中医药服务、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江西中医药底蕴深厚,源远流长,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在,江西省都有很多值得传承也亟待传承的精华。江西省中医药局党组书记、局长谢光华介绍说,《条例》中明确了体现江西省需要传承的精华,一是中医领域的旴江医学流派;二是中药种植的江西道地中药材;三是中药炮制的樟树帮、建昌帮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四是产业领域的中国药都樟树;五是文化层面的杏林文化等,这些都是在江西中医药发展历史长河中熠熠生辉的精华与宝藏,必须好好传承。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中医药强省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尤其单独设置“中医药产业发展”章节,内容涉及中医药产业规划、产业集群、企业、品种扶持、质量控制、中药材种植、道地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中药贸易流通、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及院内制剂等,通过这些规定,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医药产业和事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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