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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出台政策支持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

来源:未知   作者:曦元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30

西部网讯(记者 彭芬)针对我省中医药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问题,在今天(7月29日)召开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此次修改对草案中一些内容作了吸收、合并和删除,对部分章节进行了合并,提高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

  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三条“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和“发布应急中药固定处方”的内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可以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

  为加强中药保护与发展,草案修改稿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第三款“农药使用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依托中药现代化企业药材种植基地,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则明确,“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将被罚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对“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设立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则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中药材生产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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